(芦山县人民政府)
因机构改革及优化整合,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9号)、《中共芦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组建芦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批复》(芦编委发〔2025〕8号)等文件精神,芦山县卫生健康局(芦山县疾病预防控制局)与芦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芦山县卫生监督所)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委托单位芦山县卫生健康局(芦山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决定依法将法律法规授权由芦山县卫生健康局(芦山县疾病预防控制局)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交由芦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芦山县卫生监督所)行使,具体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等事项详见《芦山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