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
芦税(欠)〔202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公告,公告内容见《欠税公告清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