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萍因保管不善,将位于芦山县宝盛乡中坝村4组(土地使用证编号:芦集用(2005)字第056号,房产证号:芦房权证宝字第88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书作废。
本人承诺:本人声明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艳萍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