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明因保管不善,将位于芦山县升隆乡五星村二组(芦林证字2003第1600134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林权证书作废。
本人承诺:本人声明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兴明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