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开云、乐中香因保管不善,将位于芦山县芦阳镇金花路327号(土地使用证编号:芦集用(2010)字第107号,房产证号:芦房权证私字第6940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证书作废。
本人承诺:本人声明的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苏开云、乐中香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