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政府)
四川省芦山县司法局
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要点并负责监督实施。2、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和对外宣传工作,承担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3、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4、指导、监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5、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6、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各式各样的人民调解培训
目前全县共成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62个,其中乡镇调委会9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47个,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6个,全县调解员人员共476人,其中乡镇调解员94人,村(居)调解员319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调解员63人,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2017年,我局组织各调委会调解员参加调解技能培训4次,培训480人次,通过培训,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技巧,调解文书制作更加规范,大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大力推进了芦山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2017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1021件,调处成功1005件,成功率为98%以上。此外各基层司法所每半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上半年排查110余次,共排查纠纷130余件,为及时发现、及时化解矛盾奠定了基础。
2、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66名,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336名。2017年我县共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6名,累计解除矫正人员77名,截至2017年12月底在册社区服刑人员130名,其中缓刑129人,假释1人。2017年,我局共接收刑满释放人员117人,其中40名刑释解教人员,77名期满解除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已全部转安置帮教,帮教率达100%。我局通过与刑释解教人员乡镇党委政府协调,积极解决低保、落实责任田、指导就业。并定期进行家访,通过谈话教育了解有无重新违法犯罪情况,截至2017年12月底,刑释解教人员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3、做好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工作,为我县灾后重建提供法律保障。2017年,芦山县公证处共接待群众咨询356人次,共办理各类公证127件,收费45000元。此外。公证处积极服从县司法局工作安排,参加各项工作派遣,共参加县级部门和各乡镇见证工作和维护性施工6次23人次。2017年共开展三次(每季度一次)公证质量检查工作。按照市局的要求,我处每季度都开展公证质量自查活动,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给与整改,严格按照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公证质量监控制度、公证文书立卷和档案管理验收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公证业务。
4、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我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县司法局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解答咨询150余人,得到受援人的一致好评。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5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7%;办理法律援助事项1260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7%;法律援助咨询人次1386,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7%。
在受理援助案件的过程中,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法律解答,全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中心的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让受援人放心,让法律援助工作者尽心,维护灾后芦山的稳定。
二、部门概况
芦山县司法局属一级预算单位,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芦山县司法局本年收入合计538.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38.92万元,占100%;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事业收入;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无其他收入。

2017年芦山县司法局本年支出合计535.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9.26万元,占87.59%;项目支出66.48万元,占12.41%;无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538.92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总计增加117.64万元,增长27.92%;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计535.74,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总计增加106.16万元,增长24.71%。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35.7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06万元,增长24.67%。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35.74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41.64万元,占82.44%;无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0.56万元,占7.6%;医疗卫生支出21.26万元,占3.9%;住房保障支出32.28万元,占6.0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 支出决算为361.65万元,完成预算100%;一 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决算为25.04万元;普法宣传(项):支出决算为15.93万元;法律援助(项):支出决算为13.15万元;社区矫正(项):支出决算为12.36万元;其他司法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1.2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40.33万元,完成预算98.9%,决算数与2017年预算数基本持平;财政对失业保险 基金的补助(项):支出决算为0.13万元;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支出决算为0.1万元。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16.23万元,完成预算99.81%,决算数与2017年年初预算基本持平;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支出决算为5.03万元,与2017年预算基本持平。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32.28万元,完成预算98.95%,与2017年预算基本持平。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66.9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90.8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31.8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9.17万元,完成预算90.3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接待项目减少,接待费支出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8.45万元,占92.1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72万元,占7.8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无安排因公出国(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4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辆,其中:轿车1辆、越野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45万元。主要用于公证、法律援助办案、社区矫正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增加3.3万元,增长64%。主要原因是公证、法律援助案件增多,派车办案次数增加,以及精准扶贫、法治宣传下乡等工作增加派车开支。
3.公务接待费支出0.72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8批次,87人次,共计支出0.72万元。无外事接待。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0.47万元,下降39.4%。主要原因是接待项目减少。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芦山县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1.65万元,比2016年增加58.96万元,增长19.8%。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芦山县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1.8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1.8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芦山县司法局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未开展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90分,存在的问题:一是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在重点改革重点工作方面不够突出,二是人才培养需要加大力度,三是项目经费支出需要做详细的绩效评估。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二是进一步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三是对项目支出开展科学的绩效评估。
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得分 |
部门决策(25分) | 目标任务(15分) | 相关性(5分) | 5 |
明确性(5分) | 5 | ||
合理性(5分) | 5 | ||
预算编制(10分) | 测算依据(5分) | 5 | |
目标管理(5分) | 5 | ||
综合管理(30分) | 专项资金分配时限(2分) | 省级财力专项预算分配时限(1分) | 1 |
中央专款分配合规率(1分) | 1 | ||
中期评估(2分) | 执行中期评估(2分) | 2 | |
绩效监控(5分) | 预算执行进度监控(2分) | 2 | |
绩效目标动态监控(3分) | 3 | ||
非税收入执收情况(2分) | 非税收入征收情况(1分) | 1 | |
非税收入上缴情况(1分) | 1 | ||
资产管理(6分) | 资产管理信息化情况(2分) | 2 |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情况(2分) | 2 |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分) | 2 | ||
内控制度管理(2分) | 内部控制度健全完整(2分) | 2 | |
信息公开(6分) | 预算公开(2分) | 2 | |
决算公开(2分) | 2 | ||
绩效信息公开(2分) | 2 | ||
绩效评价(5分) | 绩效评价开展(2分) | 2 | |
评价结果应用(3分) | 3 | ||
部门绩效情况(45分) | 履职成效(20分) | 部门特性指标 | 13 |
可持续发展能力(15分) | 重点改革(重点工作)完成情况(5分) | 4 | |
科技(制度、方法、机制等)创新(5分) | 4 | ||
人才培养(5分) | 4 | ||
满意度(10分) | 协作部门满意度(3分) | 3 | |
管理对象满意度(3分) | 3 | ||
社会公众满意度(4分) | 4 |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4.公共安全(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普法宣传(项)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法律援助(项):反映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社区矫正(项):反映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其他 司法支出(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