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政府)
芦山县防震减灾局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芦山县防震减灾局职能简介
1、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反应预案。
4、承担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震情通报和地震灾害速报,配合上级防震减灾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5、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烈度区划成果的应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以地震动参数或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8、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防震减灾业务主管部门授予和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芦山县防震减灾局2018年重要工作
1、继续做好震情监测跟踪工作。关注芦山县及邻近地区典型地震事件和前兆异常变化,及时落实各项宏微观异常,加强余震震情处理和报告;加强对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运维和管理,确保良好的观测环境,落实零报告工作制度;按照《芦山县震情会商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完善前兆台站优化升级,按时参加周会商、月会商、半年会商、年度会商、紧急会商等。
2、继续完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进一步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加强部门协作,继续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成一处Ⅰ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3、提高“三网三员”专业技能。利用适当的时间对芦山县87名“三网三员”开展集中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群测群防工作水平。
4、继续完善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按照计划任务,协助四川省地震局完成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
5、继续加强项目跟踪对接工作。利用各种契机,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地震部门的支持,芦山县高精度氢地震观测网监测项目已通过四川省地震局专家评审,进入中国地震局项目数据库(目前正积极协调国家局有关处、司,力争尽早在我县实施);继续跟踪四川省省级财政防震减灾专项资金项目__“芦山县校园防震减灾文化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总数为5名,其中行政编制3名,其他事业编制2名。在职人员6人,其中4名行政人员,2名事业人员。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2018年收支总预算83.72万元。比2017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18.05万元,主要是新增人员和项目经费。
(一)收入预算情况
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2018年收入预算83.72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3.72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 (二)支出预算情况
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2018年支出预算83.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5.23万元,占77.9%;项目支出18.49万元,占22.1%。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3.72万元。比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18.05万元,主要是新增人员和项目经费。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3.72万元、上年结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支出包括: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65.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0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23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3.72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18.05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65.64万元,占78.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07万元,占9.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78万元,占4.5%;住房保障支出6.23万元,占7.4%。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 国土资源气象(类)地震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46.3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水费、电费、气费、日常培训费、会议费、办公费、工会会费、福利费等日常开支。
2.国土资源气象(类)地震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目)2018年预算数为10万元,主要用于依法治县体系建设、办公自动化建设及维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维护。
3. 国土资源气象(类)地震机构事务(款)地震监测(项)2018年预算数为5.68万元,主要用于地震监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4国土资源气象(类)地震机构事务(款)地震预测预报(项)2018年预算数为2.81万元,主要用于地震预测预报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5. 国土资源气象(类)地震机构事务(款)其他地震事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0.79万元,主要用于其他地震事务支出。
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预算数为8.0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2.9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0.8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6.2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5.23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57.8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缴费等人员支出。
2.公用经费7.3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手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5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无
(二)公务接待费与2017年预算持平。
(三)2018年未购入公务用车,运维费2.5万元,主要用于燃料费1.2万元,保养维修费0.5万元,过路费0.5万元,保险费0.3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数为46.356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预算支出39.7564万元,商品和服务预算支出6.6万元。
(二)2018年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无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2018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芦山县防震减灾局部门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均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8.49万元。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4.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5. 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转,用于行政运行方面的经费支出。
6. 地震专项业务(项):指用于保障局机关正常运转,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用于地震事业专项业务方面的经费支出。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用于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9.医疗卫生(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用于按政策规定为行政单位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等支出。
10.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用于按政策规定为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金等支出。
11.医疗卫生(类)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用于按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1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按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等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