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芦山县纪委监察局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决算编报内容包括预算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建设、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察局、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3、负责调查处理县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4、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负责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开除及开除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按照中央、省、市、县委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在全县的实施细则。
8、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或撤消的建议;变更或撤销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9、会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承担县廉政建设办公室和县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概况
中共芦山县纪委、县监察局合署办公,统一核算。内设7个科室。编制数18人,实有人数18人,自收自支人员1人。今年通过遴选进入机关人员2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芦山县纪委监察局收入决算总额为407.56202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407.56202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015年芦山县纪委监察局支出决算总额为407.562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31.9743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52.3697万元,医疗卫生10.0211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1968万元,纪委专项支出4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相关工作。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319743.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369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医疗卫生支出10.02118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13.1968万元,用于机关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纪委专项支出40万元,主要用于:大案要案查处经费。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
2015年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17.0087万元,较2014年下降15.8%。
(一)公务接待费
2015年公务接待费4.5645万元,公务接待53批次,共计585人。
(二)因公出国(境)经费
没有因公出国(境)经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4442万元,截至2015年12月底,共有公务用车3辆,支出12.4442万元用于纪检监察工作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