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芦山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部门决算
编制的说明
一、环境保护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受县委、县政府委托组织对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县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县Ⅲ类射线装置和Ⅳ类、Ⅴ类放射源的监测和监察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概况
根据《中共芦山县委 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芦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芦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芦委发〔2010〕16号),设立芦山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4名,工勤人员编制(控制数)1名。目前行政在职人员6人,工勤人员1人。退休人员1名。
芦山县环保局下属二级预算单位2个,其中芦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县环保局内设机构,编制数为8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岗在职人员7人;芦山县环境监测站为环保局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数为10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岗在编人员7人。
目前,环保局执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均未独立核算,由环保局统一核算。
2014年12月31日环保局实有在职人员19人,退休人员1人。2015年3月芦山县环境监测站新进专业技术人员1名(唐盛),4月份通过遴选录入岗位一名(王玉梅),5月份政府调入我局行政纪检组长一名(杨云武),9月份监测站管理人员刘明明辞职,因此,2015年环保局较2014年增加人员2名,实有在职人员21人,退休人员1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环保局收入决算总额为328.9万元,相比上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839.59万元,减少了510.69万元,减少了约60.83%。资金减少原因是2014年我局决算拨入的项目类资金比较多,2015年实施的项目主要是2014年度项目跨年。
2015年我局共计支出363.97万元 ,由于我局目前灾后重建项目正在准备竣工验收,部分资金需要验收后支付,另一方面我局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和业务用房还在装修阶段,所以涉及环境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也需要跨年支付,同时2015年因实施的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因4次流标,造成项目款年度,目前财政拨款结转资金达703.44万元。
四、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相关工作。
按支出功能分类只要勇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26.5万元,主要用于环保局职工人员工资,医疗保障,行政运行等基本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98万元,主要用于环保局退休人员退休费。
(三)住房保障支出13.68万元,主要用于环保局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
2015年我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13.35万元,较2014年下降47.73 %。全年无因公出国(镜)费用支出,发生公务接待费3.93万元,比去年减少接待费用2.7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9.42万元,比去年较少了7.4万元。